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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16:31:0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务〔2005〕181号)文件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例】2017年某企业有两处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分别为工业用途房产(原价30万元)和非工业用途房产(原价20万元)。该企业所在省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工业用途地下建筑房产以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其他用途地下建筑房产以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017年该企业的地下建筑物应缴纳房产税( )元。
应缴纳房产税=[30×50%×(1-30%)×1.2%+20×80%×(1-30%)×1.2%]×10000=2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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