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一年中最忙的时刻就数年底结账了,今又到了年末,碰到很多客户咨询年底成本发票不能及时取得该如何处理等诸如此类问题,笔者将其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所以本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就应该在本年取得发票计入本年度的账务中。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采用季度预缴次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同样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第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因此企业年末未及时取得的成本发票可以在账面先行暂估,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第十四条规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必备资料(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2、辅助资料(1)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2)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3)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如果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未能凭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则其相应支出不能再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如果是在次年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后,取得的发票,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那么到这里就会有一个新的问题出现,假设企业在6月份拿到了该项成本发票,请问该笔成本既然在发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处理,那么该笔成本是不是就要在发票取得年度计入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了呢?答案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还是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必须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扣除,那么当期汇算清缴已经完成,又怎么扣呢?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就有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务一年中最忙的时刻就数年底结账了,今又到了年末,碰到很多客户咨询年底成本发票不能及时取得该如何处理等诸如此类问题,笔者将其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所以本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就应该在本年取得发票计入本年度的账务中。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采用季度预缴次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同样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第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
因此企业年末未及时取得的成本发票可以在账面先行暂估,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第十四条规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必备资料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2、辅助资料
(1)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2)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3)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如果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未能凭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则其相应支出不能再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如果是在次年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后,取得的发票,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那么到这里就会有一个新的问题出现,假设企业在6月份拿到了该项成本发票,请问该笔成本既然在发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处理,那么该笔成本是不是就要在发票取得年度计入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了呢?
答案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还是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必须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扣除,那么当期汇算清缴已经完成,又怎么扣呢?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就有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