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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创客伙伴 时间:2024-05-13 00:00:00浏览次数:220次

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咨询:把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出去了,对方财务说这属于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要帮我代扣代缴,真的吗?我要怎么缴税呀?
为了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内容非常全面,我来给您一一解答!
《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行为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办法》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股权转让行为:

上述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交易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收入确认依据以下3点: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当纳税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者不配合税收管理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障措施,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办法》对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作了正向列举,包括: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比如,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按照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

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具体如下:
股权原值的确认: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避免重复征税。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以下六种情形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的界定: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事先报告、纳税申报及事后报告等义务:
(1)事先报告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纳税申报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即“先税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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