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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公司高管的全部刑事风险

来源:创客伙伴 时间:2024-11-01 00:00:00浏览次数:112次

一文搞懂公司高管的全部刑事风险

  1.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以下简称高管)任意滥用职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就此种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而言,主要指滥用职权使得公司高管自身收益的问题。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通过职务便利从公司资产中受益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处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侵占的财务为公司财物,而非来自公司之外主体的财务。国有企业高管或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情形下构成贪污罪。
    ■ 通过职务便利从他人处收益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该罪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公司”仍然属于非国有类公司。国有企业高管或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情形下构成受贿罪。
    ■ 竞业禁止类犯罪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从自己经营或者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他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
    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是上述高管犯罪之外的一些犯罪类型,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犯罪等等。
    此类犯罪虽然也涉及公司高管滥用职权,但是往往不是通过公司高管直接操作所能完成,更重要的是公司高管往往并非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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