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1-06-10 16:21:29浏览次数:1531次
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何种税率,过去曾陆续作过一些规定。在今年三月十日《进出口关税条例》公布实施后,我们又作了一些调查,并对原有规定做了系统整理,现对各种情况下的退税和补税所适用的税率,再予明确规定如下:
一、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三、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四、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各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五、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六、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征税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
七、对于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散或一次缴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率计征税款。
八、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九、在上述有关条款中,如有发生退税情况,都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日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予停止执行。在过去文件中未予明确规定,而原来执行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其多征或少征税款不予调整。但是,在文到后应一律改按本文规定执行。
相关资讯
平台支持在线下单,自动生成电子合同
网点覆盖全国,极速上门服务.贴心解疑
通过公众号随时随地查阅服务进度,电子账本
产品横跨工商,知识产权等领域
全部服务平台明码标价,良心企业,所以自信
联系我们
24小时客服电话
在线客服服务时段:08:00-20:00
Copyright ©睿婕实业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陕ICP备19024500号-1
本站业务范围:注册公司 工商注册 记账报税 资质代办 商标注册 网络推广 代理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杭州/厦门/南京/天津/长沙等全国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