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不是还有很多人以为,只要签了合同,就需要交印花税呢?其实不然,虽说合同是印花税的凭证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交印花税的,并且有的时候,没有签合同,你也需要缴纳印花税,比如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等。
各位财会人注意了,这些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注意,就要多交税了!
1.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2.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4.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5.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6. 对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7.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8.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9. 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1.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以下是纳税人对于印花税的几大误区,你们都可以看看,它是不是你们曾经的想法。
根据财税〔2016〕4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及印花税条例中表述的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1.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则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新成立企业,需按实缴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时,才需要按增资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资金未增加的,则不需要在该年度对资金账簿所记载的金额进行贴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入股企业涉及增资,那么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按年汇总申报纳税,而不是资金到账的次月,纳税人要拿时间点记牢了!
根据财税字【1988】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额有所增加,则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已贴印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征收,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没有列举的应税合同,则无需贴花。常见的不需要贴花的经济合同有:劳务用工合同、会计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拆迁补偿合同、委托贷款合同。
现在是不是还有很多人以为,只要签了合同,就需要交印花税呢?其实不然,虽说合同是印花税的凭证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交印花税的,并且有的时候,没有签合同,你也需要缴纳印花税,比如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等。
各位财会人注意了,这些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注意,就要多交税了!
1.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2.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4.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5.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6. 对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7.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8.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9. 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1.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以下是纳税人对于印花税的几大误区,你们都可以看看,它是不是你们曾经的想法。
根据财税〔2016〕4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及印花税条例中表述的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1.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则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新成立企业,需按实缴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时,才需要按增资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资金未增加的,则不需要在该年度对资金账簿所记载的金额进行贴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入股企业涉及增资,那么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按年汇总申报纳税,而不是资金到账的次月,纳税人要拿时间点记牢了!
根据财税字【1988】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额有所增加,则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已贴印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征收,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没有列举的应税合同,则无需贴花。常见的不需要贴花的经济合同有:劳务用工合同、会计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拆迁补偿合同、委托贷款合同。